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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時報 2010/10/21〔記者王錦義/新竹報導〕 家庭暴力不一定是男人動手打女人!新竹地方法院昨天有兩判決,都是妻子對丈夫或家中成員動手,分別被法官依傷害罪、違反家暴令判處3、6個月有期徒刑。 台北縣28歲余姓婦人不滿丈夫沒有拿錢回家,反而老是向她拿錢花用,去年11月間兩人爭吵後,余婦拿起酒瓶直接往先生頭上砸去,先生頭破血流憤而提出傷害告訴,法官依傷害罪判處余婦3個月有期徒刑,得易科罰金。 而新竹市27歲中國籍羅姓婦人,從去年12月到今年1月間,多次與婆婆發生爭吵,小叔出面制止,竟遭羅婦賞巴掌,並拿水果刀向家人恐嚇會殺了丈夫來洩恨,家人聲請保護令獲准。不料羅婦變本加厲,對家中成員動輒言語辱罵,法官依違反家暴令判處羅婦6個月有期徒刑,得易科罰金。 檢警調查,嫁入張家的羅姓婦人,2月間見婆婆正在煮湯,竟拿放了3天的餿水倒入湯內,並把髒碗裝水後,直接倒入在有智能障礙的小姑碗中;3月間,不滿公公拿餅乾餵孫子,拿鋤頭對公公揮舞,恐嚇要殺了全家,一家人受不了羅婦精神上的虐待而報警處理。 羅姓婦人在法庭上否認有違反保護令的犯行,對於被指控的行為全都說「忘記了」。不過法官依據現場證人,及醫院驗傷單,認為張姓一家人的確受到羅婦身體及精神上的侵害,因此依違反家暴令判處6個月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