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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篇報導出自於聯合報.91/12/23法院查出協議書上「職業證人」資料造假 判決女方勝訴 離婚無效找離婚代辦所 提供的職業證人辦離婚,得小心有假,否則 離婚也是「離假的」。雲林縣一名楊姓男子 和妻子花錢找代辦所辦理離婚協議書,付給 妻子五十萬元,並完成離婚登記之後,妻子 反悔,並打起確認婚姻存在的官司,結果法 院查出協議書上的證人資料是假的,據此判 決離婚無效,讓楊姓男子白忙一場。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長陳宏卿表示,這 起罕見的案例中,楊姓男子和妻子結婚已七 年多,但感情不睦,多次要協議離婚,但妻 子都不配合,楊姓男子好不容易談妥付給妻 子五十萬元,說服妻子同意離婚,於是,楊姓男子從報紙上「專辦離婚」的廣告,找對方代寫離婚協議書,對方並提供兩名證人蓋章。楊姓男子把協議書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後,妻子反悔,並認為這個離婚無效,而向法院提起訴訟。法院審理時發現,在這份離婚協議書上簽名、蓋章的兩名證人,是他人冒用名義所簽、所蓋,並不是這兩人親自見證及了解兩造確有離婚真意的人,自難認為已具備兩願離婚的法定要件,而認定楊妻提起確認婚姻存在為有理由。陳宏卿說,依民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,兩願離婚應以書面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,所謂「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」,須有二人以上親自見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簽名,始足當之。陳庭長說,一般民間習俗不太願意為離婚當證人,造成協議離婚證人難找,才有「專辦離婚」的行業,以前曾有律師和妻子專門擔任職業的「離婚證人」,但多數律師不願接離婚的案件,有些離婚代辦所素質良莠不齊,但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資料是假造的,還是第一次碰到,也凸顯台灣假證照浮濫的問題。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豐文指出,較正派的離婚代辦所是提供職業證人,賺取證人費,上述案例有可能是連證人費都想省下來,但該家離婚代辦所使用假的證人資料,當事人又已持以向戶政事務所登記,已觸犯偽造文書罪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等罪,檢方將會追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