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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我國民法有關規定,結婚時需要證人,離婚時更需要證人,而且必須到現場,否則這項協議離婚,是不發生法津效力的! 在去 (九十二)年,新竹市就發生一件無證人到場的協議離婚案件,雖然雙方都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的戶籍登記,不過,女方於事後反悔,且認為協議離婚當時,兩名證人都未親自到場,只是把印章交給他丈夫代為蓋在離婚協議書上充當「證人」,事經女方向法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,法官在調查審理後,以女方所主張的屬實,於是判決離婚無效,二人仍然具有夫妻關係,並應向戶政機關塗銷離婚登記。 有了這個案例,夫妻關係在實在無法繼續維持的情況下,如要分手,一定要依法而且合法的辦理協議離婚,法定的兩名證人均應親自到場,在耳聞眼見下於離婚協議書親自簽筆作證,然後持向管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,如此才算合法有效,否則,如有一方提出異議,那麼協議離婚就可能無效,這點需特別留意的。 這件無證人在場的協議離婚事件,女主角姓曾,她於四年前與何姓男子結婚,婚後彼此共同生活一直不太協調,雙方都很痛苦,可是女方仍不願分手,但是到去 (九十二)年底,彼此因件小事而鬧得不可開交,先由男方提出分手之議,此時在氣頭上的女方也就一口答應「離婚」,於是由男方去找證人,以便在離婚協議書上簽筆作證。 可是,丈夫回來時沒有請到證人,只帶回兩顆私章,於是就在無證人到場的情況下,由夫妻二人完成協議離婚手續,並持往管區戶政事務所辦妥戶籍上的離婚登記。 女方於消氣後,認為自己當時太衝動了,且對離婚之事感到後悔,更想起離婚協議書上雖有兩名證人的印章,可是他們當時未在現場,依法這椿協議離婚應該無效,她為了要挽回婚姻,於是自新竹地方法院起訴,請求判決協議離婚無效。 曾女向法官說,她和丈夫協議離婚時,彼此有約定條件載明於離婚協議書上,但是當時並無證人在現場,而證人也不知道他們協議離婚的內容,依法這件離婚應屬無效。 何姓男子開庭時辯稱,當時兩名證人的確不在場,但是他們都知我們夫妻要離婚之事,且事先授權交付彼此的身分證與印章,並帶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手續,故認為這項協議離婚有效,請求駁回原告之訴。 法官又傳兩名證人,他們都知道交付何某印章和身分證時,是辦離婚證人之用,不過沒有直接聽到他們夫妻表達離婚的意思。法官判決理由中指出,協議離婚應透過書面,依法要有兩個以上證人簽章,並應向戶政機關登記才合法,也不限於協議離婚的有在場的人才算數,但是如果不是親眼見到,親耳聽聞兩人要離婚的話,就不能算是證人,依此,本件離婚登記無效,曾、何二人婚姻關係仍然合法存在。 法界人士表示,國人觀念是勸合不勸分,所以離婚證人難找,就同意者多不願到場做證人,若一方事後反悔,協議離婚有可能無效,這是當事人要特別留意的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