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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廣新聞網 2009/09/10 離婚如果牽涉到贍養費,務必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,否則會變贈與,一旦無法舉証,反而要補繳贈與稅!國稅局發現,一對夫妻在九十年離婚,只記載「雙方個性不合,同意無條件離婚」,三年之後,前夫匯給前妻八千九百多萬,國稅局認為,這是贈與、而不是贍養,前夫補稅三千多萬,外加罰鍰一倍,連補帶罰繳了六千多萬。(張雅惠報導) 一對夫妻在九十年協議離婚,先生說,當時雙方約定,要給太太一億元贍養費,不過,由於金額龐大,先生當時沒有足夠的資金,經過協商之後,三年後,先支付一部分八千九百萬給前妻。台北市國稅局認定,這是贈與、不是贍養費,前夫要補繳三千多萬的贈與稅,罰鍰一倍,合計補繳六千多萬。北市國副局長周賢洋說: 「當初是講『雙方個性不合,同意無條件離婚』,等於沒有附帶條件,沒有說離婚之後先生要給老婆多少錢」 前夫認為國稅局吃人夠夠,明明是贍養費,卻當成贈與,因而提起行政救濟。台北市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,前夫把財產片面移轉給他人,經過他人受領,稅捐單位就可以認定是「無償移轉」,如果財產所有人不服,必須自負舉証責任,但當事人卻沒有提出其他足以採信的具體証據,行政法院駁回當事人免課贈與稅的請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