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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社 2009/09/10 (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10日電)以「同意無條件離婚」的夫妻注意!如果離婚後再給對方金錢,就不能列入免課稅的贍養費。國稅局查獲夫妻無條件離婚後,前夫匯給前妻新台幣8900萬元案例,前夫遭課6000萬稅金。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夫妻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,一方應給付予他方的財產,因性質上屬扶養義務的延伸,非屬贈與稅課徵範圍,免予課徵贈與稅。 但離婚協議書記載以外的給付,如未能舉證屬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,且屬無償移轉時,就要課徵贈與稅。 台北市國稅局查獲甲君民國93年 6月間存入前妻乙君帳戶8900萬元,未辦理贈與稅申報,補徵贈與稅3000萬餘元,並處以罰鍰3000萬餘元。 甲君不服,主張在90年間與乙君協議離婚,約定支付 1億餘元贍養費,因金額龐大,當時無足額資金可給付,經協商在93年 6月支付部分贍養費8900萬元予前妻,應免課徵贈與稅;甲君提起行政救濟,最後敗訴。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甲君與前妻於90年間辦理離婚登記所提示的離婚協議書,記載「雙方個性不合,同意無條件離婚」,與甲君所稱協議離婚時,約定應給付贍養費 1億餘元等情事不符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,甲君的給付即屬贈與,應核課贈與稅。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,如果是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記載以外的給付,無法證明屬離婚約定的給付者,且屬無償移轉,將涉及贈與,應儘速辦理贈與稅申報,以免被查獲後補稅受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