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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╱記者吳碧娥╱台北報導】 2009.07.22 國稅局提醒民眾,夫妻離婚後已無婚姻關係,即使離婚後仍共財同居,申報綜合所得稅時,仍不得將前夫或前妻列為配偶。南區國稅局轄區內就有這種案例,結果遭補稅、罰鍰。 南區國稅局表示,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與配偶乙君在91年間已辦理離婚登記,但兩人在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,仍合併申報,並虛列乙君免稅額7.4萬元,經南區國稅局查獲,除補稅外,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。 甲君不服,主張其與乙君雖於91年離婚,但仍共同居住,並負擔生活費,因此是依實際情況申報綜所稅,並無惡意逃漏稅的意圖,但甲君提起復查、訴願均遭駁回,提起行政訴訟,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也判決甲君敗訴。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,甲君與乙君於91年間離婚,95年度已無婚姻關係,甲君明知道離婚事實,縱然兩人仍同財共居,依稅法規定申報時仍不得將乙君列為配偶,因為甲君明知與乙君並非夫妻關係,仍列報配偶而虛報免稅額,顯示甲君有不注意疏失,判決甲君敗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