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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時報 2009/06/06 前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、律師陳博文昨日表示,刑法通姦罪要成立,舉證較不容易,須掌握偷情配偶和另一方有性行為證據、捉姦在床,或有其他客觀證據做為佐證。 陳博文說,較常見情形,是跟蹤配偶與第三者有外宿、開房間情事,當場捉姦在床,或掌握保險套等物;其他客觀事證,也有助於法院形成通姦心證,如對方兩人有很「親密」的行為,掌握其往來書信、e-mail,露骨描述到身體特徵或有過夜等事證,都對提告有不小幫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