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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8/new/nov/4/today-so1-2.htm 規定嘿咻到拔插頭…協議書五花八門 自由時報 2008/11/04 〔記者鮑建信/高雄報導〕司法機關偵審民、刑案件,常碰到夫妻、情人簽署的和解或協議書,內容從規定拔掉電源插頭到做愛次數,五花八門,令人「嘆為觀止」。 據了解,雄院曾審理情侶求償案,李姓醫生早年負笈海外求學,女友辭掉工作前往伴讀,李學成歸國後,男方家人反對婚約,李感念女友犧牲青春無私付出,允諾交付每月薪資3分之1,後來因李反悔不認帳挨告,法官認為兩造協議書未違背公序良俗,判決李敗訴確定。 據一位資深審判長表示,十餘年前承辦妻子遭丈夫毆打案,和解書內容竟然是日常生活的瑣雜之事,如其夫使用電器,記得拔掉插頭、聽隨身聽聲音不能太大聲等。 此外,賣身契、賭債、做愛次數等協議條件,則因違背社會善良風俗,或是在非自由意志下簽署,依法都沒有法定效力。 法界人士指出,訴訟當事人簽署協議或和解書,最好能先請教律師是否可行,一旦不生效力,或根本無法強制執行,將導致自身權益受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