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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8/new/nov/4/today-so1.htm 外遇妻允每週上床2次 夫撤告 自由時報 2008/11/04 〔記者鮑建信、童涵旎/高雄報導〕高雄一名已婚女子外遇姦情曝光,鄧姓丈夫憤而提告,但在高雄院檢偵審期間,鄧妻簽立和解書,允諾每週做愛兩次、每天陪他散步,甚至穿著漂亮衣服時,都要讓他先睹為快等怪異條件後,其夫才撤回對她的告訴。 據了解,鄧某夫妻都年約50歲,鄧妻風韻猶存,與王姓男子發生辦公室戀情,並自前年4月間起,至去年3月中旬止,在王某位於高雄市住處和前鎮區興達賓館等處,涉嫌多次發生性關係。 婚外情曝光 被告上公堂 兩人姦情東窗事發後,鄧妻一度否認,並指遭王某性侵害後,擔心曝光名譽受損,因此身不由己,任由對方擺佈,持續發生關係,但經承辦檢察官深入追查,認定兩人情投意合相姦,性侵害部分,則處分不起訴,兩人依通姦罪起訴。 穿漂亮衣物 夫要先看過 據悉,檢方偵辦期間,鄧某曾與妻子達成協議,簽署和解書,內容卻千奇百怪,如規定妻子必須每週跟他做愛兩次、每天陪他散步30分鐘,甚至每次穿著漂亮衣物時,都要讓他先睹為快。 簽立和解書 躲過通姦罪 雄院審理期間,被告鄧妻和王某均坦承犯行,並因鄧當庭告訴承辦法官,他已原諒妻子,要求撤回對她的告訴,所以僅王某被依妨害婚姻罪,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2月又15天,併得易科罰金,鄧妻則獲判公訴不受理。 不過,由於王未與鄧達成和解及鄧認為量刑太輕,向2審提起上訴,目前還在審理中。 院檢開庭審理此起妨害婚姻案,不論辦案或公訴論告的檢察官、法官,獲悉鄧姓男子訂定該和解的條件後,當場傻眼,認為好氣又好笑;鄧姓家人則不願評論此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