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寬恕外遇 再犯仍可訴離

2008年07月15日蘋果日報

法律知識

夫妻之間發生配偶外遇時,若宥恕(寬恕)對方後就不得再以此理由請求離婚,律師岳珍表示,外遇的配偶只要能舉證證明獲得另一半原諒的具體行為時,就不能據此訴請離婚。陳緯慶律師則說明,宥恕是原諒發現時的行為及以前的所作所為,事後配偶若再外遇仍可請求離婚。

氣話可當宥恕條件

岳珍說:「《民法》規定,事前同意配偶外遇,或發現配偶外遇後宥恕,就不能再以通姦理由請求離婚,此外,得知配偶外遇超過六個月,或事發超過兩年,都不能請求離婚。」

岳珍並表示,不僅原諒還同意配偶外遇就是「縱容」,如此更不能以此訴請離婚,例如妻子因丈夫外遇情緒失控,脫口說出:「你在外面和女人上床、亂搞我不管你!」妻子後來抓姦控告丈夫通姦,但丈夫提出當時的錄音存證後,檢察官認定妻子縱容丈夫外遇,因此通姦不成立,妻子也不能以通姦理由請求離婚。

陳緯慶則表示,宥恕是原諒事發當時及以前的行為,並不代表也同意以後繼續發生,除非同意睜一隻眼閉一隻眼,讓配偶與外遇對象繼續交往。

這類家庭糾紛時常發生,台中去年發生妻子簽下同意外遇的契約後當場反悔,檢方認為妻子簽約並不代表同意丈夫外遇,所以把丈夫起訴,但情婦不知對方妻子反悔,獲不起訴處分。

富商曾簽外遇契約

十四年前還發生富商蔡貽雄外遇後,與妻簽下「外遇契約」同意付錢息事寧人,但妻子仍抓姦,蔡不滿妻子反悔拒不付錢,蔡妻告上法院。

法官認為合約中僅宥恕丈夫,但要求要低調且每天回家,因此認定外遇契約並未違反善良風俗,判丈夫要履約付錢。記者張欽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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