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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社 2011/06/02 (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日電)陳姓男子與蔡姓女子發生婚外情,事後陳男妻子查發票發現,有多次入住汽車旅館的消費紀錄,因而怒告情婦妨害家庭。法院依通姦罪判處蔡女有期徒刑4個月,得易科罰金。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,已婚的陳姓男子參加登山社時,與蔡姓女子發生情愫,雙方多次外出聊天吃飯,還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。 判決書指出,某天陳男的妻子在家中發現多張可疑發票,其中有入住汽車旅館的消費發票,另發現從來不喝鮮奶的丈夫,竟有購買鮮奶的發票,遂暗地跟蹤丈夫行蹤,發現丈夫與蔡女在公園幽會,互動親暱,憤而告上法院。 法院審理,陳男坦承與蔡女交往密切,也有到汽車旅館休息,法官認為通姦事證明確,依通姦罪判處蔡女有期徒刑4月,得易科罰金。全案可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