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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/記者李奕昕/台中市西區報導】 2011.04.05 楊姓男子與外遇對象共同購屋投資,因房價下跌致感情生變,元配收到「小三」交付的墮胎收據示威,氣得訴請離婚;楊男否認外遇。法官根據手機簡訊等認定外遇屬實,判准離婚。 楊姓男子與妻育有一子,民國94年起他至投資公司上班,跟投資客林姓女子發生外遇,兩人合資購屋,金融海嘯期間房屋跌價,因金錢糾紛鬧分手,林女不甘「人財兩失」,請大樓管理員將墮胎醫療收據轉交元配,並多次到住處大樓中庭騷擾,甚至攔下楊的兒子,表示父母沒教好,要去學校找老師,妻只好報警。妻以不堪同居虐待訴離。 楊否認外遇,指夫妻僅溝通不良,反對離婚。法院調取他跟林女的簡訊,發現林女曾傳送「吃墮胎藥你拿5千元就置之不理」、「你連自己的骨肉都不要」等內容。林女到庭證稱,她跟楊有性關係,因合夥金錢關係未解決至住處找人,她曾被楊妻質問「孩子生在哪裡?」一氣之下拿出墮胎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