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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位置>首頁>法律常識>法律如此規定~ 女兒受家暴 婦人告官被駁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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‧ 法律如此規定~ 女兒受家暴 婦人告官被駁回
  屏東市一名婦人為了給3個女兒美滿的歸宿,嫁女兒時各給嫁妝一牛車及一棟樓房,未料二女婿卻將家產敗光,並動輒打老婆出氣,叫她向娘家要錢,婦人不給,也被二女婿恐嚇,婦人氣得為女兒向警方申請家暴保護,但因她是姻親丈母,依法不能為女兒申請家暴。



 



60多歲的楊婦,12日氣急敗壞地向屏東警分局申請家暴保護,控訴二女婿不務正業,整天打牌喝酒,敗家又粗暴,沒錢花就打老婆。



 



楊婦向警方細說原委,她夫婦倆打拚一世,頗有積蓄,為了讓3個女兒過得幸福,當初3個女兒出嫁時,各給家電、車子等嫁妝一牛車,另外還贈樓房一棟。



 



未料人算不如天算,二女婿沒出息,結婚8年來,不但將她給女兒的家產敗光,還經常叫女兒向娘家要錢,沒有錢就對她女兒拳打腳踢,甚至屢次恐嚇她,不給錢就打她女兒出氣。



 



她見女兒過得如此不幸福,生活在家暴陰影中,十分不忍,叫女兒向警方申請家暴保護,但女兒害怕被老公打,不敢申請,她只好自己替女兒向警方申請。



 



不過楊婦的申請,卻被警方打了回票,警方指出,申請家暴須本人或直系親屬提出,婚姻親屬不可以,所以姻親的丈母楊婦,不能為受家暴的女兒申請家暴保護。



 



眼看不能為愛女申請家暴,楊婦聲淚俱下,感嘆世事難料,辛苦一生,給3個女兒豐盛的嫁妝,希望女兒幸福,沒想到二女兒卻嫁錯人,給再多也沒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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