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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/記者何烱榮/員林報導】 2011.03.29 李姓女子14年前遠嫁日本,丈夫常用歧視羞辱她,並向日本法院訴請離婚,法院將女兒監護權判給丈夫;李女也向彰化地方法院訴請離婚,昨天法官判准離婚,將女兒監護權判給她,變成兩國法院判決完全不一樣的離婚案。 承審法官指出,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,日本法院審理離婚訴訟時,未合法公示送達傳票,李女也未到庭應訴,所以日本法院的判決不予承認,李女提起離婚之訴,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。 法官還指出,本月11日日本發大地震和大海嘯,造成核能電廠災害,能否解除尚不得而知。但李女也應體察女兒與生父間的父女親情,必須在家裡裝設電腦視訊設備、網路、女兒可使用的電子信箱,並告知日籍丈夫,讓他能在不影響女兒日常作息與學業的情況下,與女兒保持聯繫和視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