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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/記者饒磐安/板橋報導】 2011.03.20 邱姓婦人花了1百多萬元委託徵信社抓姦成功後,認為業者在抓姦過程後半段「拿錢沒辦事」,提告要求業者返還60萬元;業者則反控邱婦拿到丈夫賠償金後,未依約給付一半賠償金50萬元,雙方都請法官主持公道,均被駁回。 邱姓婦人向板橋地院主張,她去年5月間懷疑丈夫有外遇,先花8萬元委託徵信社跟拍,果然拍到丈夫和李姓情婦牽手逛街、吃飯和打球的曖昧照片,徵信社人員即鼓吹她抓姦,並提出在李女住處附近租屋監控,裝設監視器及跟監等作業所需費用約80萬元的要求。 她「抓姦心切」,和業者簽約並如數付款後,李女去年7月突然搬家,業者要她再付38萬元移機費用,但她事後發現業者並未在李女新家周邊租屋和裝監視器,在抓姦成功後提告,希望法官判業者返還60萬元。 但徵信社業者說,受理邱婦委託後就成立「專案小組」日夜監控,終於在去年10月抓姦成功時,還陪同邱婦到派出所,和她丈夫協商賠償及離婚,否認「拿錢沒辦事」,並反控邱婦與丈夫離婚取得100萬元賠償金,未依約給付賠償金的一半給業者,希望法官判邱婦給付報酬。 法官認為,業者完成抓姦的委託事項,沒有「拿錢不辦事」,邱婦無法舉證業者是否承諾退錢,因此駁回邱婦之訴;另邱婦與丈夫協議離婚獲得的100萬元,是贍養費而非賠償金,也駁回業者之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