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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/記者張宏業/台北報導】 2011.03.21 王姓男子發現妻子外遇,要妻子寫下通姦悔過書,並要江姓情夫簽約賠償遮羞費,即可不提告訴;江因未付款,遭控告妨害家庭。檢察官調查後,認為王事發時,已原諒妻子和情夫,援引「配偶宥恕者喪失告訴權」規定,處分不起訴。 律師指出,通常妨害家庭案件,被告若獲不起訴處分,大都以告訴人具狀撤告居多,由檢方主動援引刑法「縱容、宥恕者不得告訴」規定,對被告不起訴,實務界罕見。 刑法二三九條規定,通姦罪須告訴乃論,但此規定另有但書,也就是「配偶縱容或宥恕者,不得告訴」。能成立這項規定而喪失告訴權,重點在於配偶「事前縱容」或「事後寬恕」,這兩種情形都必須在配偶提出告訴前發生,否則很難構成。 檢方調查,王姓男子去年6月間,經友人告知陳姓妻子紅杏出牆後,沒多久即發現妻子與江姓情夫有染,他不甘遭到背叛,但又不忍妻子受到法律追訴,答應妻子只要寫下通姦悔過書,就能原諒妻子出軌的行為。 陳姓妻子寫下悔過書後,王打電話邀約江姓情夫碰面,允諾江只要承認通姦並簽下賠償協議書,就可以「既往不究」,也不提告訴;但江事後卻反悔不付款,王因此一狀告上地檢署。 不起訴書指出,陳姓妻子寫下悔過書之際,告訴人已有表達宥恕之意,告訴權效力也因此喪失,為避免告訴人不守誠信、失信於妻子,形成告訴權濫用,處分不起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