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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W news 2011/03/07 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曾姓女子與丈夫離婚後,因失業無法負擔家計,於是拜託前夫幫忙繳交水電費、瓦斯費等,兩人並約定「性愛契約」,每月要嘿咻一次;後來因曾女的前夫另有新歡,想中止約定,曾女於是控告他性侵。 曾女(36歲)和鄭男(39歲)在4年前離婚,曾女與男友同居並生下一子,分手後成單親媽媽,獨自扶養幼子;2年多前曾女失業,無法負擔家計,於是找前夫鄭男幫忙,希望前夫幫她繳水電、瓦斯、電話與房貸等費用,兩人並約定每月嘿咻一次 兩人的「性愛契約」持續一年多,鄭男之後因為有新歡,想中止約定,但曾女認為前夫食言,控告他性侵。 檢察官偵辦時,認定這是離婚夫妻的性愛契約,鄭男原本沒有義務幫前妻負擔日常生活費用,但基於過去情感,答應幫前妻分擔家計,前妻也以性行為做為代價,算是另一種性交易,不構成性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