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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時報 2011/03/03〔記者劉志原/台北報導〕 50歲女子呂鳳嬌與已婚警員陳昭明通姦5年後,兩人感情生變,呂女控告陳某性侵,陳某獲不起訴處分,但陳妻也因此發現丈夫姦情,控告呂女通姦,台北地院依通姦罪判呂女4個月,可易科罰金12萬;仍可上訴。 判決書指出,呂女於98年間,報警指控遭當時任職於保一總隊的陳昭明性侵,陳某坦承與呂女外遇,且交往5年,陳妻即控告呂女通姦。呂女到案後主張,她都是被迫與陳某發生性關係。法官審理認為,兩人交往5年,陳某與呂女通信以「老頭子」自稱,並稱呂女為「小嬌嬌」,認定兩人有感情往來,若是遭強迫,怎會以暱語互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