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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 2011/02/22【馬瑞君/台中報導】 五十八歲許姓男子與前妻所生的三子女,已廿多年不曾往來;再婚後又懷疑翁姓妻子外遇,每晚用手電筒檢查其私處,翁女也不堪家暴逃跑;許男以年事已高又中風癱瘓住進養護中心,提告要求翁女和三子女應按月各給付五千元扶養金,被法官駁回。 許姓男子與廖姓前妻結婚後,原本經營海產店、收入豐渥,但許男沉迷賭博,將店面、北市二間透天厝全輸光,二人在七十九年七月協議離婚,當時長女、二女和么子分別為十歲、八歲、四歲,均為廖女扶養。之後許男又與翁姓女子結婚,並育有一女;但在女兒國中期間,懷疑她濫交男友而錄音蒐證,並持菜刀恐嚇要殺害女兒,導致女兒在國中畢業後即蹺家。 令翁女無法忍受的是,許男好賭,家中開銷全靠她打零工,卻懷疑她與公司男同事有染,要求每晚六時要用手電筒檢查她的下體;睡覺時在枕頭下放尖刀,要脅妻子供出通姦對象否則將致她於死。九十六年八月間翁女又遭家暴而逃出投靠三姊,輾轉逃到日本。 許男後因出血性腦中風,送醫治療後幾近癱瘓,每月安養費用二萬元無力負擔,提告要求三名已成年子女和翁女,每人應按月給付五千元扶養費。三名子女現已廿九、廿五、廿一歲,他們認為父親當年離婚後留下賭債爛攤子,還拋棄他們不顧,廿多年來對他們不聞不問。法官因而依修正後的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規定,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曾為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家暴身體、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,其情節重大者,得免除扶養義務,駁回許男之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