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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/記者藍凱誠/高雄報導】 2011.02.24 高雄市李姓女子因與外籍丈夫羅姓男子感情生變,兩年前趁丈夫返回加拿大之際,訴請離婚勝訴;羅姓男子回台發現後提起再審,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,兩人沒有難以維持婚姻的原因,撤銷原判決,改判李女敗訴。 李姓女子與加拿大籍羅姓男子,91年9月間結婚,育有兩名子女,羅姓男子在台灣期間,以教授美語為業,因工作不穩定,兩人感情逐漸生變,97年7月間他返回加拿大,努力工作賺錢、存錢,待適當時機再回台。 判決書指出,李姓女子98年4月趁丈夫在加拿大之際,指丈夫94年間曾因酒後求歡遭拒毆打她,且丈夫離台後音訊全無,向高雄地方法院訴請離婚。羅姓男子無法收到訴訟文書未出庭,經地院判准離婚。 羅姓男子98年9月返台發現後,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再審,羅姓男子說,他並無酗酒習慣,沒對妻子施暴,且妻子知道他回加拿大工作賺錢,日後會返台,且每周都會打電話回家。 法官調查發現,羅姓男子在加拿大期間,確實常以電話與妻子及子女聯絡,且李女所指的施暴事件,並無驗傷證明佐證,顯見李女在前審有誤導法院之嫌,因此撤銷原判決,並駁回李女離婚請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