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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晚報/記者黃國樑/台北報導】 2011.02.24 馬英九總統對人權的保障進一步落實,民法中有關訂婚與結婚的最低年齡限制規定,一直以來都是男女有差距,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民法條文修正,如立法通過,男女都將一致,即訂婚必須年滿17歲,結婚必須年滿18歲。 馬英九指示各部會檢討各法令中有無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、經濟、社會、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公約的規定,並積極進行修法,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多項有違反公約之虞的法案。 其中有關民法的訂、結婚規定,現行民法規定男未滿17歲,女未滿15歲者,不得訂定婚約,而男未滿18歲,女未滿16歲者,不得結婚,未成年人結婚,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。法務部指出,這項條文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,男女法律地位應平等的規定。此一修法進一步確保男女平權。 法務部說,民法第民國18年施行至今,已有25次修正,鑒於婚姻是一切親屬生活關係之根源,同時又是國家社會的重要問題,是以婚姻的成立,必須具備法定之實質要件及形式要件,始承認其為夫妻而予以保護,其中結婚最低年齡是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之一,目的是杜絕早婚的弊害,以維護國家、民族之衛生健康。但現行條文對男女作不同規定,有形式上之不平等,因此修法消除此一歧視條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