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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位置>首頁>徵信新聞 > 簽字離婚 反悔來不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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‧ 簽字離婚 反悔來不及

自由時報 2011/02/23〔記者王定傳/新北報導〕

新北市王姓男子與許姓妻子簽字離婚,還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,後來得知妻子另結連理後,卻反過來向板橋地方法院訴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,想要妻子回到他身邊;但法官認為,雙方的離婚已具備法定要件,而產生效力,判決駁回告訴。

王某說,96年時,他在中國經商失敗,遂於同年11月回台另謀出路,之後兩人因家中經濟狀況及瑣事偶有衝突,妻子常藉此要求離婚,但他仍深愛妻子不願意離婚。後來,妻子拿著已有2位證人簽字的離婚協議書要求離婚,事發突然,妻子情緒又失控,為平撫情緒遂答應要求,待妻子心情平復後,仍繼續與他及家人同住,一如往常生活。

王某說,他從未同意離婚,也未與協議書上證人有任何接觸,2位證人自無從得知他的意思,更不可能證明雙方離婚協議,兩人離婚因欠缺法定要件應無效。許女表示,若丈夫當時無離婚意思,何必同日與她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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