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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立報 更新時間:2008-01-01 記者/作者:吳照焱 依家暴法第13條,法條中規定保護令所保護的項目有:1.禁止對被害人或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。2.禁止直接或間接對被害人騷擾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連絡行為。3.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之住所。4.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住所、學校、工作場所以及被害人經常出入之場所。5.加害人在汽、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、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,必要時可以命令加害人交出。6.暫時停止加害人對未成年子女權力的行使,必要時可以禁止會面交往。7.訂定加害人和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。8.命加害人給付住所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扶養費。9.命加害人暫時交付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、輔導、庇護所或財產損害費用。10.命加害人接受戒除酒癮治療、精神治療、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。11.命加害人負擔律師費用。12.其他保護受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。所以,保護令可以藉由對加害人的一些禁止行為,讓加害人遠離被害人,以保護被害人不再受加害人的傷害。(資料來源�力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振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