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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時報 2010/12/19 一般人以為,保護令的保護對象只限夫妻或家人,實際上,包括前配偶甚至男、女朋友有同居關係者都適用,只要一方的身體、精神上受侵害,都可直接向法院,或由警方代為聲請保護令。 被害人只要有相當證據,例如驗傷單,佐證遭加害人施暴,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(通知加害人到庭),就可立即核發暫時保護令,以收迅速保護被害人之效。 本案,葉女透過家暴官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後,法院收到暫時保護令的書狀,審查被害人的驗傷單等證據,不經審理程序(通知加害人到庭),認為有急迫危險,就核發暫時保護令給兩造。 為確保保護令送達給兩造,會依兩造的戶籍地,由家暴官親自送達,本案的元配因而收到而獲知老公搞外遇;法院也會發送一份給警察機關,警方會派員執行保護令。 保護令係法院之命令,相對人接獲保護令後,應遵守保護令之規定。如違反禁制令、遠離令、遷出令及防制令者,即構成違反保護令罪,違反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