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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時報 2010/12/01 記者劉志原/台北報導 與外籍配偶打離婚官司,若對方在台灣,且官司也是在台灣法院進行,程序則與本國籍配偶一樣,只要舉證雙方婚姻有破綻、婚姻難以維持,且可歸責於對方,獲判勝訴的機率即很高,但要等判決確定,等個兩三年是常有的事。 但若配偶居住在國外或是在外國進行,因訴訟文件要翻譯、駐外單位認證,加上隔海訴訟,要等判決確定,恐得費相當時日。 將來即便獲外國法院判准離婚,要正式結束婚姻,還得拿國外法院的確定判決翻譯成中文後,再由台灣駐外單位認證,再拿回台灣,由我國法院認可後,才能正式在台灣發生法律效力,勝訴者才可向戶政單位辦理離婚。 跨海打離婚官司,若外國法院要求當事人提出證據,在台灣的配偶所提出的通聯記錄、相關文件證據,在送到外國法院前,也要先經該國駐台單位認證,手續繁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