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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社 2010/12/03 (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 3日電)年關將近,又是結婚旺季。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提醒,父母在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,各自可有新台幣320萬元免稅額。也就是子女婚嫁時,父母可以給子女640萬元免稅。 高雄市國稅局舉例表示,苓雅區曾先生來電詢間,他的獨生女將於耶誕節結婚,朋友告訴他可以贈與女兒320萬元,不用繳納贈與稅,詢問國稅局是否屬實? 國稅局表示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,父母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,總金額在100萬元以內者,不計入贈與總額;另外,99年度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是220萬元。 國稅局說,曾先生如果99年度沒有其他贈與情事,贈與女兒婚嫁財物只要價值在320萬元以內,就如他的朋友所言,可以不用課徵贈與稅;而且這只是曾先生的額度,曾太太一樣享有320萬元贈與免稅額度。 也就是曾家夫婦合計可以給女兒 640萬元的免稅贈與;而曾家女兒與丈夫總共可以從父母獲得1280萬元的免稅贈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