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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時報 2010/11/24〔記者蔡彰盛/竹市報導〕 遇到一對真正相愛的情侶,法官依法須判他倆「姦夫淫婦」,到底是伸張正義,還是成為告訴人的打手?禮教束縛下,鮮少法官敢透過審判書類,觸及此敏感議題,但新竹地院法官邱忠義卻勇於探討,讓判決書顯得更有血有肉。 法官建議 通姦除罪化 邱忠義在判決書中認為,通姦罪的處罰無法達到保護婚姻制度這個法益的目的,充其量不過是在滿足婚姻受害者一方的「報復心理」而已,故認為通姦罪應除罪化,判決中也建議,不妨立法刪除通姦罪條文。 邱忠義私下指出,通姦罪的除罪化,不代表不保護婚姻的受害者,反而是要在立法除罪化的同時,配套修法增加民事侵權行為的賠償額度,畢竟與其苦苦哀求喚不回的「愛情」,受害者最好能保住「麵包」! 透過判決 讓當局正視 他說,世界諸國已少有通姦罪的刑事處罰,既然由實證經驗看來,通姦罪無法達到立法保護婚姻制度的原初目的,反而提供通相姦雙方得用「愛到犯罪無怨尤」去「患難與共」,既然潮流如此,希望透過這個判決,讓當局更能正視這個現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