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遇抓姦0800-686-001
感情挽回0800-248-248
粉絲團
線上諮詢
NOW news 2010/11/18 社會中心/台北報導 陳姓女子在婚前為丈夫償還卡債、房租,但兩人婚後不到7個月就因男方家暴、外遇而離婚,陳女轉而提告要求男方還錢,台北地方法院審理,認定婚前款項確屬借貸關係,判男方應還22萬8000元。 法院判決指出,陳姓女子與林姓男子婚前交往,林男因積欠信用卡債無力償還,向陳女借錢,陳姓女子從民國96年到98年4月間陸續從銀行帳戶轉帳,為男友償還9萬8000元卡債,並於97年6月到98年4月間為男友支付房租共13萬元。 兩人於98年3月結婚,但婚後不到7個月就因男方家暴、外遇而離婚,陳女因而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,要求林男返還婚前為他償還的信用卡費、房租等費用共22萬8000元。 法院一審判男方敗訴,應返還女方22萬8000元,男方不服提起上訴,向法官辯稱信用卡費和房租均屬雙方同居的生活開銷,應依照民法規定,根據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一起負擔。法官認為,林姓男子向陳姓女子借款時,雙方只是男女朋友,並沒有共同負擔家庭生活費的義務,並根據男方曾寫給女方的書信,認定雙方確有借貸關係,因而仍判男方敗訴,應還陳女22萬80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