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‧ 外遇簽賠款書 判夫給付妻子

中央社 2010/11/10

(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0日電)丈夫因涉外遇被妻子抓包而簽下聲明書,賠償妻子新台幣300萬元,但事後丈夫拒絕付款,法院判丈夫敗訴,必須付錢給妻子。

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,丈夫因曾涉嫌性侵,之後又與其他女子發生婚外情,被妻捉姦。

事後丈夫感到懊悔,同意簽下聲明書,賠償妻子300萬元,並將保險受益人改為妻子,且為彌補不斷外遇,生下多名私生子,立下「承諾書」將一半的財產與收入,無條件送給妻子。雙方約定於去年11月底前履行契約。

但丈夫反悔約定,不願意付錢,辯稱聲明書上的字與簽名,都是妻子刻意模仿他的筆跡書寫,還控告妻子偽造文書罪,檢方2次都不起訴處分。妻子向丈夫提起民事告訴,請求履行契約。

法院將聲明書送交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,經歸納分析法、特徵比對法驗證後,認定筆跡的結構佈局、態勢神韻、書寫習慣等特徵,都與丈夫親筆簽名相符。法院認定聲明書有效,判丈夫應履行合約,賠償妻子300萬元。全案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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