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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社 2010/10/29 (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9日電)張姓女子不堪常被丈夫辱罵,向法院訴請離婚,一審獲判准離,但二審法官發現張女婚後3度出軌,對婚姻破裂責任重大,無權訴請離婚,改判不准離。最高法院今天仍判張女敗訴。 法院判決指出,張女與先生在民國88年結婚後,因先生在中國經商,常往返中國、台灣,雙方前年9月分居,張女並於去年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,主張先生返台期間常莫名半夜叫醒她並斥責、辱罵,且不准她看韓劇,常譏笑她智商、學歷不高,只會在家看電視,導致她需到精神科看診。 此外,張女指出,前年9月向先生協議離婚不成,先生竟想拿椅子砸她,她因害怕帶女兒回娘家住,先生竟多次打電話、傳簡訊騷擾她,並揚言到公司吵鬧,甚至告訴他人「我的老婆像交際花」,導致她情緒不穩,要求離婚。 法院一審時,採信張女說詞,判准離婚,張女先生不服,上訴二審後,主張妻子曾劈腿,先在91年間在台東地院服務期間,與1名替代役男交往,97到98年間另與1名陳姓男子同居。此外,張女並在去年11月與另名林姓男子同床時,遭抓姦在床,丈夫因而主張妻子無權提出離婚。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理時,傳喚張女母親出庭,張女母親也證實女兒曾多次出軌,且屢勸不聽,是造成雙方感情破裂主因。合議庭調查雖發現張女丈夫確實常傳簡訊辱罵張女出軌,但雙方婚姻破裂主因應歸責於張女,因而認為她無權訴請離婚,改判張女敗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