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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/記者林宛諭/員林報導】 2010.10.21 彰化縣一名狼父因妻子外遇,對10歲的女兒說:「以後胸部、下體都不能給別人摸,不要像媽媽一樣。」自己卻經常摸女兒胸部、下體,甚至把舌頭伸進女兒嘴裡親吻,彰化地檢署依加重猥褻罪嫌將他起訴。 他從女兒國小1到3年級期間,常趁睡覺或看電視時猥褻,也曾當著兩個兒子面前,叫她坐在沙發,他再躺在她的大腿上,撫摸的胸部、下體,她的哥哥看到,會當場去找媽媽來阻止,才住手。 女童說,父親還會告訴她:「不要像媽媽一樣,讓我丟臉」、「把下面縫起來,就不會做那件事」、「長大以後不要嫁,陪在爸爸身邊,當小老婆、小媽媽」。 若拒絕猥褻,女童父親會咬她大腿或用手指掐她,還曾趁她洗澡時,用銅板把門鎖扭開看女童洗澡,女童說在家都無法放鬆,爸爸還要她不可以告訴別人,否則會打她。 女童的哥哥說,只要父母開始吵架,他就會先想好要帶著弟妹去躲哪個房間,而且也儘量不讓父親和妹妹獨處,以免父親又欺負妹妹。 他卻辯稱把舌頭伸進女兒嘴裡親吻,是父愛的表現,還說會抱著女兒睡覺,或許有摸到女兒胸部,但不是故意的,要進浴室看女兒洗澡只是要嚇她。女童將被父親猥褻的事告訴學校老師才揭露狼父獸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