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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/記者李奕昕/台中報導】 2010.10.19 李姓男子自台中搬回嘉義老家謀職,抱怨妻子帶幼女不願同住,訴請履行同居義務;台中地院認為兩人登記結婚但無公開儀式,當時仍適用修正民法施行前的「儀式婚」,裁定婚姻關係不成立,李姓男子敗訴。 李姓男子與蔡姓女子民國96年底結婚,同住中縣大甲鎮娘家,育有兩歲女兒,去年5月,李搬回嘉義老家找工作,多次要求妻同住遭拒,向法院請求履行同居義務。 蔡說當時兩人自行填寫結婚證書,蓋上主婚人、證婚人印章就到戶政機關登記,親友曾建議公開儀式,但李表示法律已修正,只須辦理登記。蔡指出,李去年離家未歸,每次來台中只為行房,對女兒漠不關心也很少探視,甚至曾在女兒哭鬧時掌摑,違反夫妻同居義務的是李,反訴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。 法官認為,民國97年5月施行新修正民法第982條,兩人結婚時已公布尚未施行,親友證稱雙方僅在戶籍上登記結婚,未辦宴客或結婚典禮,因此裁准婚姻關係不成立,駁回李的訴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