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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時報 2010/09/28 台北的陳姓女子多年前與丈夫協議離婚,丈夫承諾於民國99年支付100萬元贍養費,然而兩人再度復合又離婚時,前夫卻拒絕支付這筆費用。台北地院也認為,兩人再婚後,第一次離婚的贍養費約定已失效。 陳女與丈夫在10幾年前第一次結婚,但結婚沒多久就協議離婚,離婚時丈夫為了保障陳女和女兒生活不會有困難,在協議書內承諾於民國99年支付100萬元贍養費。兩人離婚後數月復合,但男方依舊在外拈花惹草,陳女忍無可忍再度提出離婚訴訟獲准,然而男方此次卻不願意支付第一次離婚時承諾的100萬元贍養費。 陳女因此提起履行離婚協議訴訟,丈夫主張兩人再婚後過去的離婚條約就失效,否則再婚即失去意義。法官審理時也認為,兩人第一次的離婚協議在再婚時就失效,否則違反誠信原則,因此原訂的贈與贍養費約定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