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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/高年億】 2010.09.18 「法官,他不適合照顧小孩,在外面養女人,會動手打人」、「法官,她才不適合照顧小孩,每天在外面喝酒應酬,只顧工作」爭吵聲迴盪法庭。一對曾經相愛的夫妻,離婚時卻將照護小孩的義務當作權利,看成是婚姻失敗責任戰爭的戰利品。 法官無奈諭知:「為了子女的最佳利益,先委請專業機構進行訪視,由醫師鑑定父親或母親適合承擔照護孩子的責任,社工會到兩造住處觀察家庭環境及與小孩互動等情況。本院將依訪視及鑑定報告,判斷是父親或母親適合照護小孩。」 為了不讓小孩成為父母離婚下的犧牲品,民法特別規定法院在裁決誰適合承擔義務時,必須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唯一考量。許多離異妻子面臨小孩照護問題,會忐忑不安,認為傳統父權社會,法官會傾向把小孩交給經濟較強勢的父親。 但根據統計資料,以二○○九年為例,判給母親的有一千一百九十二人,判給父親的只有六百四十人,法院判決結果,判給母親的情形反而多出甚多。 法院曾經在裁判中語重心長指出,「父母對於子女的愛心,應屬子女精神上的利益」。可見無論是立法或司法實務運作,面臨照護小孩問題,總希望能以子女的利益為唯一的依歸。 司法院從九十四年開始推動專業家事調解制度,希望在具心理師、社會工作師、醫師、律師等資格的家事調解委員協助下,讓面臨離異的夫妻能更妥當處理離婚後子女照護的問題。 同時為強化家事法庭法官的專業,司法院舉辦各項訓練課程, 例如「兩性平權與家事事件之處理」、「家庭動力與親子關係」、「兒童發展理論與實務課程」、「家事調解程序與技巧」、「家事調解與兒童人權」等。 孩子是寶貝,在孩子的內心裡,無論爸爸、媽媽在哪裡,唯有來自父母親的愛,才能讓孩子永遠覺得像個寶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