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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╱記者邵心杰╱台南報導】 2010.09.17 「婚紗照」可不能隨便拍!黃姓男子去年離家借住黃姓女子住處,相偕出遊,甚至與披上白紗的黃女拍攝「婚紗照」,被元配林姓女子憤而告上法院,法官認為兩人拍婚紗之舉,已構成共同侵權行為,判兩人應給付林女20萬元精神慰撫金。 黃姓男子的元配林姓女子向法官表示,兩人於76年結婚,育有2子。先生於97年12月莫名其妙向她指稱已寫好離婚協議書,希望她同意離婚,但她並未同意。 而黃某於98年1月離家,林女四處尋覓丈夫蹤跡,在98年5月查知先生與黃姓女子在台南市出雙入對,誇張的是,兩人還同赴西門路知名婚紗公司拍婚紗照,此舉令她瀕臨崩潰。 林女一狀告上法院,認為先生與黃女漠視兩人仍有婚姻關係,竟出遊、同居甚至拍婚紗照,請求兩人連帶給付100萬元。 但黃姓男子否認與黃女有不當關係,強調與黃女是代理商與經銷商的合作關係,黃女住處是兩房一廳格局,基於朋友情誼才撥其中一房借他住,且沒收房租。他說,他順便幫黃女看房子、代收信件,兩人並未同居。 黃男與黃女都說,拍婚紗照是兩人酒後戲謔玩笑約定,單純是拍沙龍照,並非拍「婚紗照」。 台南地院法官張麗娟判決指出,男女雙方一起拍婚紗照具有締結連理的意涵,黃姓男子還有婚姻,卻與黃女拍婚紗照,已逾越一般男女社交行為的界限。法官認為,黃姓男女已侵害林女的妻子身分,構成共同侵權行為,判決兩人應給付林女20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