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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時報 2010/09/15〔記者黃博郎/台南報導〕 台南市議員李慶信妻小到議會抓姦後,再次發現第三者蔡女坐在李慶信車上,雙方在路上大打出手,事後互告傷害,但因雙方均撤回告訴,最後均不起訴。 台南地檢署指出,據南市警三分局調查,蔡女和李慶信97年8月在台南市議會議員研究室內,李慶信的妻子和子女進入抓姦,蔡女事後控告對方動手毆打,強脫她的衣服,還將衣衫不整的照片拿給不知名的友人觀看,涉及傷害、妨害自由和妨害名譽。 李妻事後懷疑李慶信和蔡女仍有往來,98年5月再由子女陪同到蔡女住家樓下察看,赫見蔡女真的坐在李慶信車上,兩人一見李妻等人,立刻駕車離去,一路被李妻追至一條死巷。雙方再起衝突,就在路上打成一團,互有掛彩,事後互告傷害。蔡女並指控李妻當時恐嚇她「見一次就要打一次」,涉及妨害自由和恐嚇。 不過,事後雙方和解,同時撤回傷害告訴,其他罪名則因當事人均否認到底,且查無積極證據,同樣不予起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