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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)2007/08/21 嘉義縣吳姓男子與印尼籍曾姓女子結婚,並育有一對子女,不過受到同鄉影響,常抱怨住在農村,沒有遊樂場所及風景區,自九十四年九月帶子女離家後,迄今行蹤不明,吳男訴離,嘉義地方法院以曾女惡意遺棄為由判離。判決書指出,住在鹿草鄉的吳姓男子,於八十七年六月與印尼籍曾姓女子結婚,並先後生下一男一女,原本乖巧的曾女受到印尼同鄉影響,常常不顧家庭、離家不知去向,期間常以娘家要整修房屋、購買家電索討金錢,估計逾新台幣百萬元,如果拒絕,曾女就會不高興離家。而且,曾女常常抱怨住在農村,沒有遊樂場所、風景區。後來於九十四年九月帶子女回印尼旅遊後,從此行蹤不明,音訊全無,後經向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查證,知悉曾女於九十四年十月六日曾經入境,不過從銀行領走十萬元後,隔日又馬上出境。吳姓男子以曾女騙取金錢、離家失蹤、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為由,向嘉義地方法院訴請離婚;嘉義地方法院以曾女離家出走近兩年,無履行夫妻同居義務,係屬惡意遺棄,吳男訴請離婚,應予准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