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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時報 2010/08/09 「禁愛契約」有沒有違反民法規定?法界看法不一,多數認為契約違反善良風俗,應該無效。 一名法官則認為,本案「禁愛契約」約束的對象是已婚的朱某與婚外女友,在一夫一妻體制下,此一契約並沒有違反公序良俗,反而勸人為善,契約應具有效力。不過,另有法界人士說,若「禁愛契約」是為了保障外遇的第三者,此時即侵害元配權利,已屬違反公序良俗,本案中程女是朱某的婚外情女友,程女與朱某簽下該契約,目的是保障程女的婚外情權益,而且此契約以限制他人的性自主、通信及交友自由為手段,來達到程女與朱某維繫感情的目的,手段目的不相當,應屬違反公序良俗。 程女律師說,雙方訴訟主體是履行和解書,非認定和解書有沒有效,法官才會採信審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