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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 2007.07.31 許俊偉/北縣報導 鶯歌惡媳將持有保護令的婆婆勒死,北縣每年像阿嬤一樣,持有法院保護令的被害人逾2千。儘管相關單位認為保護令有一定嚇阻作用,惟保護令滿天飛,類似憾事卻頻傳,紙令真有保護? 惡媳殺婆的這一天,板橋也有位持有保護令的阿嬤,遭孫子返家騷擾與攻擊。這類程度不一的憾事,不僅經常可在報紙社會版面看見,各法院也常有類似違反保護令的判決。無奈加害人突發舉動防不勝防,現行法規和執行者又有落實上困境,保護令對部分被害人來說,形同廢紙。 面臨加害人突襲 防不勝防 家庭暴力防治法賦予被害人向法官聲請保護令的權利,依司法院統計資料,北縣轄內各法院去年一共發出逾2千張保護令;今年1至5月,光是板橋法院就核發出682張保護令。 根據家暴法規定,法官核發的保護令內容,可單項也可數項,主要款項則多達13項,其中與人身安全較有關係的,包括禁止不法侵害、禁止聯絡、強制遷出、強制遠離和同意或禁止與未成年子女會面等,而前兩項居多。 警界家暴官說,警方接獲保護令通常只是找到加害人告知,之後幾乎未再有任何後續動作,家暴官再見到加害人,經常都是加害人又因違反保護令被送到警局來。 相同情況也發生在各地家暴中心,社工人員通常接獲保護令後,多是去電了解和關懷,對方若表達無須進一步訪視,通常社工員礙於案件數甚多,也不會進一步追蹤了解。 落實執法 缺人力、整合機制 正因如此,加害人若突發或持續性違反規定,實際上還是得靠被害人主動通報。惟被保護者竟得主動尋求保護,說穿了,有無保護令根本沒差,且待被害人主動通報時,通常加害人也大多已違反規定。 家暴法八十七年施行以來,執行單位早就發現有落實上的困境,除無整合機制、人力不足,法源內容也待補強,惟多年來卻未見主管機關修正,以致保護令滿天飛,憾事仍頻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