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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時電子報 2010-06-01 郭良傑、李永盛/台北報導 離婚官司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,由女方付給男方財產或贍養費,國外不時有富婆付給前夫上億美金的例子;在台灣最有名的,莫過於阿羅哈女董座陳瑞鈴,兩年前付給前夫官純良,包括本票、現金及房屋近億元的資產,創下國內法律判決離婚女付男最高金額紀錄。 陳瑞鈴支付的包括:三千八百六十六萬餘元的台銀本票、一百廿萬元現金,並自九十五年三月至一○二年七月,按月給付十萬元生活費,還有台北縣二棟、台北市一棟的三間房子。 除此,十幾年前,國內一位身價數十億元的股市女大亨,曾開出給前夫十幾億元贍養費,做為離婚條件,雙方本來鬧上法院,經協調後,雙方和解,女大亨付了十幾億元給前夫,換回單身,但本案雙方是私下協議,並非法院判決。 法界人士指出,台灣法律的離婚條件,比較偏向女方,主要是為了保護女方,但有不少經濟條件佳的女性,因急於離婚,多半採私下和解,由女方給男方贍養費,真正由法院判准女方付贍養費的,並不多見。 但若男方經濟能力不佳,經濟能力較好的女方,還是得付贍養費,因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「夫妻無過失之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,他方縱無過失,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。」 至於藝人賈靜雯的例子,律師莊秀銘指出,若男方當初給錢,或將房子一半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,是出於贈與的意思,就不能要回去。 莊秀銘表示,男方主張婚後每個月給賈靜雯的母親,十萬元生活費,這是男方為女方盡孝道,屬於生活費用的支出,應該是出於贈與的意思,即使離婚,男方也不能要回去。給賈靜雯的五百萬元,若是聘金,當然也不能索回。如果這筆錢是男方在婚後單純贈與女方的,同樣也不能要回去。 莊秀銘指出,男女雙方婚後所得,一般都列為夫妻共同財產,但是女方可以主張房子一半產權及五百萬元現金,是男方贈與,此時女方需負舉證責任,證明房子及現金是男方送的,只要法院採信,就不必還給男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