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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時電子報 2010-05-07 高雄市一名57歲的李姓男子,涉嫌通姦七次,並在手機簡訊中稱外遇對象尹姓女子為「老婆」,表示願意出錢要對方買情趣透明性感內褲,簡訊內容成為呈堂證供,李妻並會同警方抓姦查獲,李男與尹女各被判處一年徒刑,得易科罰金。 據了解,李男與尹女自97年12月23日至隔年6月1日,在高雄市小港區一家旅館發生六次性關係,同月30日於左營汽車旅館約會時,被李妻會同警方當場查獲偷情。 李男在與尹女約會前,皆會傳簡訊調情,肉麻的簡訊內容在事情曝光後成為兩人偷情的鐵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