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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╱法務部長施茂林】 2007.07.24 前些年,電視上盛行「超級任務」,幫人找老師、同學、鄰居、舊情人、貴人,過程懸疑精采,備極感人。負責尋人任務的主持人「阿亮」到處奔走,他在節目中的口頭禪就是「千金難買早知道,萬般無奈想不到!」以及「踏破鐵鞋無覓處,得來全不費功夫!」大家耳熟能詳。工商社會,人來人往,流動頻繁,有意無意間,認識的人就失去了聯絡。常見有人想找失聯的手足,有人要找離家的配偶,或者故意躲債的人、涉案通緝中的被告、目擊車禍的證人,接著就有相關單位人員展開一連串的找人行動,一般常見的做法是在路旁立招牌,以及在電線桿或布告欄張貼尋人啟示。其實,找人的方式五花八門,有些人會採取非常手段。舉例說,有債權人甲向記者編故事,把欠錢不還的某乙說成是個詐騙分子,金額還誇大五倍,呼籲大家要小心某乙,等報導刊登出來之後,某乙去警局告債權人甲妨害名譽,甲正愁找不到人,這下成功「引蛇出洞」,反而高興。南部,有家工廠拖欠材料商貨款1,000多萬元,工廠負責人還跑到大陸。材料商無從追索,便找上同業,指他財務有問題、信用不好,風聲果真傳到他的耳裡,他才知道自己訂貨不順的原因,氣得飄洋過海回台灣找材料商理論。材料商趁機告他,要求檢察官限制出境。上面的實例,都是追人的「下策」,很可能觸犯妨害名譽罪;如果透過認識公務員利用職權調閱資料,有妨害祕密的問題;跟蹤他人,則會構成妨害自由,或違反社會秩序保護法。其實,法律上有不少「正常」的途徑可以運用。例如,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到戶政事務所,都可以大方申請閱覽想尋找的人之戶籍登記資料或者交付謄本。所謂利害關係人,指的是家長、親戚、家族人士或有契約關係、債權債務關係、同一公司行號的合夥人或股東,也可以是訴訟的對造當事人。當然,如果對方不住在戶籍地,也有密切的地緣關係,多用些心思,也可以找到人。或到經濟部,申請公司資料,上面有股東、董監事、經理人的地址。如果你要找的那個人在好幾家公司都有身分,就可以交叉比對出他的實際住所。如果對方是商界名人,留意一下報章雜誌,也可能發現他在某時候買豪宅,以及買在什麼地方。也可以到地政事務所,申請土地登記簿謄本,上面都有地主的資料,甚至抵押登記的資料,更可以看出他的最新動態、聯絡方式,有些精明的債權人很懂得利用這一點。不然,對方如果有車,可以到監理所,找到車主的相關資料。如果是檢調正在辦的案子,訴訟關係人不妨「借力使力」,透過檢調追查對方的下落。有些人則靠下苦功,包括翻查電話簿、同學錄、社團通訊錄,或校友會、同鄉會以及商會、工會等職業團體的通訊錄,也可以找到人。在婚姻訴訟的案件中,當事人尤其需要知道這些找人方法,不過,有時候你找到人也沒有用,對方躲在一個你不知道的地方;沒住址,也告不成;這時候,就要拿出「公示送達」的絕招。在這社會上,有時候,找不到人,不知對方「叨位去」,很難追索債務、主張權利,或行使訴訟權,所以,我們「追錢」之外,也需要懂「追人」的管道,才能討回公平,安心過日子。(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