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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╱記者唐秀麗/嘉義報導】 2007.07.01 嘉義縣萬姓婦人指控丈夫外遇,為趕走她,夫家指她「討客兄」,並剪斷她的鞋子精神虐待,她請求離婚,要求子女監護權;她丈夫及夫家否認虐待,要求雙方共有監護權,法官基於小孩作證父親有外遇,將監護權判歸母親。萬姓女子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求助,由基金會聘義務律師協助她打官司。她向法官指出,婚後育有1男2女,分別為8、6、5歲,但丈夫有外遇。萬女說,丈夫於去年10月離家不知去向,她報案指丈夫惡意遺棄。去年11月,女兒到她娘家告訴她,說爸爸帶她們到嘉義市一民宅,要他們稱屋內的長髮女子為「新媽媽」,該長髮女子暱稱她丈夫為「老公」,她才知丈夫外遇。萬女指出,她仍住在婆家幫忙務農,但婆婆、小姑卻精神虐待她,有一天她外出買菜忘記告知婆婆,婆婆當著3名小孩面前辱罵:「你們媽媽是不是帶你們去找客兄?」且常在孩子面前說:「要趕走你們的媽媽。」小姑還曾拿剪刀把她的鞋子剪斷。萬女的張姓丈夫否認指控,表示長髮女子只是朋友,當天該女子的丈夫也在場。萬女的婆婆與小姑也否認指控。家事法庭法官日前傳喚3名小孩當證人,小孩說,「爸爸要我們叫長頭髮的女人『新媽媽』。」、「姑姑把媽媽的鞋子剪斷,『阿媽』(祖母)說要把媽媽趕出去,還用菜瓜丟媽媽的水果攤,爸爸也把電視搬到新媽媽那邊。」法官另查出張姓男子曾無故用蒼蠅拍打子女,日前判決離婚,將子女監護權也判給萬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