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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╱記者曹敏吉、林保光╱高雄報導】 2009.09.18 在高雄縣擔任國道公路警察的張姓男子二年前提起自訴,指控大他11歲的太太拿鐮刀追殺他,還拿木棍將他打傷,因法律規定對配偶不得提起自訴,高雄地院判決自訴不受理後,他捲土重來,訴請檢方對太太提起公訴,高雄地院依傷害等罪,將他太太判刑3月,得易科罰金。這對夫妻已於今年6月經法院裁判離婚。 張姓警員指控他太太有六大罪狀,其中兩件發生在張的辦公處所:95年10月5日下午6時許,太太因感情問題和他發生口角,憤而持鐮刀亂砍壞他的機車。當天晚上,他太太持鐮刀在警察隊門口追他,從大門口一路追到側門,又追到大門,「來回共計兩圈」,經他奪下鐮刀才未釀成傷害。 張妻表示,丈夫外遇,她只是要挽回婚姻,一時氣頭上,難免講話比較難聽,「但他是警察耶,我哪敢恐嚇說要殺死他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