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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/記者 呂開瑞】 2009.09.06 子女要停止父母的親權,法院通常會衡量父母有無侵害兒女利益或有無凌虐、濫用親權,如果是為子女著想,親權不至於被剝奪。 父母那些行為會被停止親權? 桃園地院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指出,只要是不利孩子成長或心智發展都可能構成,如凌虐子女,包括毒打、針刺、香菸燙、不讓吃飯等。父母一方坐牢或死亡,另一方虐兒或對子女不聞不問,帶兒女流浪、棄養子女。侵吞未成年子女財產、性侵或猥褻子女、對子女灌酒、提供毒品、利用子女從事不當工作如乞討、當童工、竊盜等,都可成為停止親權的理由。 那些人可以聲請停止親權? 縣市政府如發現高風險家庭,如父母吸毒、酗酒且有暴力傾向者,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;子女本身、祖父母、叔伯嬸嬸、阿姨舅舅等親人,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。 如果父母是出於為子女著想的管教,且未違背子女利益,手段也合理,法官多半支持父母,因為兒女的社會經驗和觀念較不成熟,判斷力不如父母,如果父母出發點是為子女好,子女想停止父母的親權,很難通過法官這一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