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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時報 2009/09/04 依照片認定歸女方 〔記者劉志原、周敏鴻/綜合報導〕住桃園的一名李姓男子與陳姓女子完婚兩天即攜手赴美讀書,陳女出國前將17件市值逾千萬的新婚首飾交給公婆保管,2年後兩人回國感情卻生變而離婚,陳女要求歸還首飾遭拒,控告對方侵占,台北地院判李某8個月,李某父母各判半年,均可以罰金900元易科1日;均可上訴。 法官認為,李某與陳女結婚後,並未至法院登記共同財產,視為「法定財產制」,夫妻婚前婚後財產都屬各自所有,婚後財產無法區別時,才視為夫妻共有,而依相關證人及陳女結婚時照片,法官認定17件首飾屬陳女婚前財產,為陳女所有。 判決書指出,雙方在離婚訴訟時,李某在相關訴狀中已提及願還17件首飾,雙方親友也證稱確有李某家人替陳女保管首飾,法官認為,李某與父母侵占陳女首飾屬實,最重可判5年,考量被告均無前科,判刑1年至1年4個月,3人均符合減刑規定,刑期減半。 陳女主張,89年間他與前夫在台中宴客結婚,次日在台北補請客,因兩人將在婚後兩天赴美唸書,她將親友送她的福字金牌、鑽石、翡翠、紅寶石耳環等17件首飾交給婆婆,當時她的公公還強調會將首飾送至銀行保管箱。 91年李某與陳女返國即分居,96年離婚,93年起,陳女即要前夫李某及公婆還她17件首飾,但前夫家人否認替她保管首飾。 夫家冤 沒見過首飾 李家對一審敗訴大呼委屈,李某說,前妻所稱的金飾,他們從來沒拿過,憑幾張照片就能確認有這批金飾,官司結果讓他們很不服氣,要再上訴。 63歲的李父、李母也被判刑,讓李某非常自責,他說,父母跟前妻相處還不到一個月,雙方根本不熟,若金飾真如前妻所說的價值逾千萬元,怎麼可能交給兩老保管,而不是交還娘家保管,兩老無辜受累,實在是極大的委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