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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╱記者何祥裕╱台北縣報導】 2009.07.14 台北縣樹林市陳姓男子以妻子惡意遺棄為由,向法院訴請離婚;法官調查時,陳的兒子卻指控父親在弟弟罹患癌症住院時,還帶情婦來找媽媽要錢,弟弟氣得吐血當晚就過世,法官認為真正惡意遺棄的是陳姓男子,駁回離婚之訴。 陳姓男子向法院主張,他與妻小原本住在汐止市,八十五年房屋遭法拍,他獨自搬到樹林市居住,妻子長期拒絕與他履行夫妻間義務,婚姻有名無實才向法院訴請離婚。 陳妻指出,丈夫從八十二年就與林姓女子同居,還買屋給林女,後來小兒子罹患癌症過世後,丈夫就從未回家,她同意離婚,但丈夫得拿出支付兒子癌症治療費用五百餘萬元,如果丈夫不肯,她就拒絕離婚。 法官傳喚兩人的子女作證,陳姓男子的兒子控訴父親有外遇,弟弟在八十三年罹患癌症後,爸爸就離家,他與媽媽、姊姊都在醫院照顧弟弟,但爸爸都不願照顧弟弟。 隔年九月間,爸爸帶著缺錢的林女到醫院來,要求媽媽簽本票去借錢,弟弟當場氣得吐血,晚上就過世了,爸爸從此就離開他們不再回家。 法官認為,陳姓男子離家十四年,要負起婚姻關係破裂的主要責任,陳無理由訴請離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