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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╱記者何祥裕╱台北縣報導】 2009.07.07 新莊市陳姓男子不滿妻子未依協定搬離住家,竟然雇工將住家的所有隔間牆拆掉,陳妻每天提心吊膽,認為自己居住自由及隱私權遭侵犯提告,板橋地院昨判決陳姓男子賠償十萬元。 陳姓男子昨受訪時說,當初與妻子上調解委員會調解,約定他付一百廿萬元,妻子在同年三月底搬家,雙方就可以離婚;但妻子反悔不搬,他才依工程規劃時程雇工拆隔間。 林姓婦人向法院主張,與陳姓男子結婚卅年,感情不睦,丈夫於九十五年間為逼她搬離新莊化成路住處,竟然在同年四月廿一日及五月五日,雇工在半個小時內,拆掉二樓住處的所有隔間牆。 婦人指控,家裡一樓是作工廠使用,她住在沒有隔間的二樓,每天都擔心樓下的工人會偷跑上來,或趁機偷窺她與子女的生活作息,晚上睡覺都不敢闔眼,神經緊繃導致血壓飆高,因此向丈夫求償三百萬元。 陳姓男子則說,與妻子分居已久,他把三重的房子過戶給妻子,但妻子不僅不住還出租,又搬到他公司的二樓住,他只能搬到別處居住;後來新莊的房子要增建三、四樓,妻子規劃增建區域時,竟然沒留他的房間。 他認為妻子不尊重他又未守約,才會拆除隔間牆,沒想到妻子竟能住在如廢墟般的二樓近一個月。 法官認為,陳姓男子雇工拆除隔間牆,已損害林婦的居住自由與隱私權,但三百萬元求償金額太高,減為十萬元。 陳姓男子說,這個判決對他不公平,但考量官司再打下去勝訴機會也不高,因此決定不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