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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╱記者白錫鏗、陳秋雲╱連線報導】 2009.06.10 某國中林姓導師被控與女學生發生親密關係,被害人媽媽認為林嫌「毀了女兒清白、誤了女兒一生」訴請賠償,林姓導師卻辯稱罹患僵直脊椎炎無法以正常體位性交,對方僅為他口交,未進入下體壞了她的處子之身,法官認為他的法律觀念很差,昨判決林嫌賠償被害人及家屬160萬。 案發後,學校調查,女學生說他愛慕老師,進而發生師生戀,而林老師說他當初僅想幫女學生課業,沒想到日久生情。校方事後召開教評會解聘林老師,他開設補習班教學。 42歲的林嫌供稱,曾對被害人說過,不管如何親近,絕不壞她的處子之身,他誤以為沒進入下體的性交就不算發生關係,錯誤認知造成官司纏身。 被害女生證稱: 「老師說親吻、口交沒關係,只要貞操未突破即可」;法官認定被害人為他口交,即構成性侵害。 檢審查出,林老師因這名女學生成績不理想,個別教導,竟對女學生滋生情愫,前年分別在學校廁所及他的住處,親吻被害人嘴巴及胸部,之後更在畢業旅行時,在飯店經被害人同意親吻胸部及下體,並由被害人口交2次得逞。 一審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2年,他不服上訴,二審認為他不知保護學生,反而造成女學生身心受創,判刑3年;被害人家屬另訴請民事賠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