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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時報 2009/06/05 性侵害案件舉證困難,常只有被害人片面之詞,要讓加害人俯首認罪,需要證據說話,因此保全證據就具有重要性與關鍵性,否則即使明知被害人的指控應是真實,但在證據不足下,法官也只能眼睜睜判無罪,愛莫能助。 民國92年8月1日傍晚,苗栗縣一名10歲女童獨自騎腳踏車經過親戚家附近時,被守候的詹姓男子強拉至路旁草叢內,以毆打、拿刀殺害、用鑰匙、樹枝戳下體等恐嚇言詞,脅迫她跪下為他口交,女童年幼,心生畏懼,不敢違抗,詹某得逞後,射精在女童的嘴巴內。 母包住女嘔吐物 送驗 女童被脅迫口交後,含住歹徒射出的精液向親人求援,因難忍異味嘔吐,她的母親機警用衛生紙將她吐出的精液包住,交由據報趕到的警員送交刑事局比對,鑑驗出DNA型別與住在附近的詹某吻合,終讓色狼現形。 被害女童含住歹徒射在嘴內的精液,其母又將女兒吐出的精液用衛生紙保留,看似骯髒、噁心,警界人士卻認為,從偵查性侵害案的角度看,這對母女做了正確示範。長期從事性侵害防治的社工員建議,萬一不幸遭受性侵害,除牢記歹徒身臉、衣物與言行等各項特徵外,在求援前切記保全證據,勿急於沖洗沐浴、更衣,並保持現場,不要移動或再觸摸現場器物,以免跡證被破壞,色狼得以逍遙法外,繼續危害其他人。(記者傅潮標整理)